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三非”外国人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提升我市外国人的管理质效,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提供和举报破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应遵循以下举报原则:
(一)如实举报。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时,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无中生有或故意诬蔑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线索要求。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条件。举报的线索发生在本市范围内;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以下外国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未持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或者未从签证机关指定的口岸入境,未经边防检查机关检查入境等情形的;
(二)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期限停留居留的;
(三)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期限停留的;
(四)免办签证入境超过免办期限停留;
(五)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我市非法就业的;
(七)外国人持非我市签发的工作许可在我市工作的;
(八)外国人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
(九)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我市工作的。
第四条 第三条所述外国人违法行为被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下进行奖励:
(一)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处罚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受到100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200元奖励;
(三)违法行为受到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罚的,给予3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受到10000元以上处罚的,或受到行政拘留、遣送出境等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奖励;
(五)多名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六)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七)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八)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亚博im电竞的联系方式。
(一)电话举报:110、0825-2510073
(二)邮箱举报:1781593067@qq.com
(三)书面举报:遂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69号),邮编629000
第六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遂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由遂宁公安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