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通〔2021〕1号
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中共遂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法委发〔2021〕3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市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政府组成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司法局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二、市政府统一管辖以市政府派出机关、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四、2021年7月1日前,相关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审理,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由相关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信访事项等,仍由该部门办理。自2021年7月1日起,相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市政府组成部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177号遂宁市司法局601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2265256。
特此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