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坚持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压实基层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全面落实镇乡(街道)信访工作责任,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规范、群众权益维护有效、突发事件应对有力、信访生态持续向好、基层治理更加有序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是:
(一)重点时期、敏感时段不发生进京上访。
(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场所不发生上访群众扰序滋事。
(三)不发生因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大规模集访和恶性事件。
(四)群众到市集访、赴省进京越级上访人次逐年下降。
(五)初信初访按期受理率、办结率和回访核实率达到100%,转为重复信访的转化率控制在5%以内,全力推进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第三条纳入信访问题重点镇乡(街道)管理的内容:
(一)落实基本责任情况。建立健全镇乡(街道)信访工作一线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司其责和严肃问责等情况。
(二)坚持基本制度情况。坚持信访工作会议制度、完善党政领导接待群众和包案调处信访积案难案制度、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属地稳控等情况。
(三)配备基本力量情况。各镇乡(街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足配强信访干部队伍、落实岗位职责、持续抓好能力提升、开展常态化培训、实行轮岗交流等情况。
(四)搞好基本保障情况。投入必要的物力和财力,规范信访接待场所、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落实重点时期进京赴省开展劝返工作保障等情况。
(五)办理基本业务情况。抓好本级初信初访案件的调处,及时规范办理上级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等情况。
第四条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信联会”)全面负责全市信访问题重点镇乡(街道)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确定建议名单。市信联办结合年度考核和执行重大信访保障任务,及时对各镇乡(街道)落实信访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系统梳理和汇总,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街道)将纳入信访问题重点镇乡(街道)管理建议名单:
1.
重点时期发生进京上访,无预警信息、劝返不力、发生 倒流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负面舆情的镇乡(街道)。
2.
一年内进京越级访批次、人次排全省前列且被省通报、约谈的镇乡(街道),一年内进京越级上访 5 次以上的镇乡(街道)。
3.
发生 5 人以上进京集体访、50 人以上赴省集体访、100 人以上到市集体访,无预警信息、劝返不力、处置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负面舆情的镇乡(街道)。
4.
发生重大信访事项被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或中省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或日常信访工作连续2 次以上被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或中省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镇乡(街道)。
5.
不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到市、赴省、进京处置劝返,致使上访群众在京和省、市级党政机关、重大活动地长时间滞留或影响公共秩序以及工作人员违反进京“两个一律”、“四个不准” 劝返纪律的镇乡(街道)。
6.
对突发性重大信访事件瞒报、漏报,贻误问题处理时机,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镇乡(街道) 。
7.
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群众越级访、集体访或围堵冲闯国家机关,有妨碍公务、阻碍交通、扰乱秩序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或者负面舆情的镇乡(街道)。
8.
信访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答复避重就轻,对信访案件化解不力,积案增幅较大,群众满意度差,多次被通报批评,相关案件被中省市实地督察的镇乡(街道)。
9.
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排名在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明显靠后的镇乡(街道)。
10.
其他应当纳入信访问题重点镇乡(街道)管理建议名单的情形。
(二)纳入信访问题重点镇乡(街道)管理对象。被纳入重点管理的对象分为市、县两个管理层级。根据上述 10 种情形由市信联办初步确定建议名单,提交市信联会研究决定后,交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纳入县级信联会重点管理对象,管理期限六个月,期满成效明显的,报市信联会同意,退出重点管理对象;成效不明显的,则直接纳入市级信联会重点管理对象,管理期限原则为一年。对情形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镇乡(街道)直接纳入市级信联会重点管理对象。
第五条被纳入信访问题重点管理的镇乡(街道),由市信联办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各有关县(市、区)、市直园区目标管理、组织人事、纪委监委等部门。在管理期限内, 取消该镇乡(街道)评选县(市、区)、市直园区及以上综合性荣誉资格,该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原则上不得提拔、不得评先评优。被纳入市级信联会重点管理对象,期满效果仍不明显的,则作延期处理,并建议相关县(市、区)、 市直园区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六条被纳入信访问题重点管理的镇乡(街道),要紧盯管理目标、围绕管理内容,专题研究本镇乡(街道)的信访工作, 分析薄弱环节,查找原因症结,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措施,每季度向相应管理层级的信联会报告信访问题重点管理工作情况。成效明显的,由该镇乡(街道)向所在地信联会申请, 经核准后报经市信联会批准,可提前退出重点管理对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信联会及其信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整改,安排县级领导蹲点指导,帮助尽快扭转信访工作被动局面。
第七条 市信联办定期对全市重点管理对象的整改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市信联会报告重点管理对象的新增、退出、延期情况。
第八条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0 种情形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信联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