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信访工作中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按照《意见》要求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投诉请求。请有关信访人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良好信访秩序。
特此公告。
国家信访局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