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议事决策中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增进群众感情,顺应群众期待,切实肩负民生之责,深入实施民生工程,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一干多支”发展战略,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全方位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全方位对接成都都市圈、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奋力筑“三城”兴“三都”,大力实施“六大对标竞进行动”,加速升腾“成渝之星”。
(四)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讨论。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应该进行风险评估。
(五)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市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审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合理区分常务会议决策事项范围与市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市政府运行整体效率。建立健全议定事项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办机制,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确保市政府决策宣传到位、落到实处。
二、议事决策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文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风险事项、跨副市长分工且需协调(确认)的决策事项,以及须以常务会议形式组织传达、贯彻、周知、讨论的事项,应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具体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政府规章(市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市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
(八)讨论通过表彰(扬)奖励、命名等事项;
(九)听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对属于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遂宁军分区、市纪委监委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市委绩效办、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长主持,市长外出考察、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四)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
(五)汇报时应在汇报材料基础上进一步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不汇报与审议事项无关的内容。汇报时长不超过8分钟。
(六)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询问,供常务会议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七)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市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八)坚持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审批单,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核报市长审定。
(二)对需要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的议题事项,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要坚持提前谋划研究,做好前期充分准备,尽早提出审议请求。对属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以及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年度发文计划等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的议题事项,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强化工作统筹,及时提出审议请求,为常务会议审议留够时间,避免仓促行事。提交当次常务会议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市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3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除市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议的紧急议题外,均顺延安排。
(三)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主动统筹协调,对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和市长直接确定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审签议题材料,确保协商充分、协调一致。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把关议题材料,确保要素齐全、程序完备、格式规范。
(四)提请审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一般应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或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情况,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印送上会的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1800字。
(五)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和依据性文件等,属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材料。
(六)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程序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扬)、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七)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的附件中如实反映。
(八)经研究协调后,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仍然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以及各方理据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呈市长审定。因特殊情况确须上会的,应在送审议题材料中反映分歧所在,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九)分管副市长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市长审定。
(十)议题承办部门(单位)协助市政府办公室按常务会议材料格式、份数要求,在会前2个工作日完成议题材料印制;市政府办公室在会前1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分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前阅研。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需印发文件的,如无修改,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如无重大修改,可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前,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需作出重大修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紧修改完善并限时反馈。
(三)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和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市委绩效办负责对常务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汇总向市长报告。
六、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议新闻稿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后,由遂宁日报、遂宁电视台等媒体公开报道,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
(二)对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承办部门(单位)要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单位)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七、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批准。可提出请假的情形包括:必须参加的市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等重要法定会议,国家、省有关会议、活动;陪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遂调研;出访;经批准休假、到市外出差;生病。符合请假条件的,原则上至少会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经同意后,安排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列席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参会,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或候会场所,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擅自指定他人代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须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携带包、手机或其他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得随意发布常务会议议题讨论情况。不得在会场内传递文件,确因事项紧急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转送。
(五)涉密议题材料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六)市政府办公室对常务会议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时反映每次会议出现的违反会风会纪问题,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并作为提醒、通报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6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遂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